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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制 保障党员合法权益
作者:  新闻来源:  更新时间:07-10-26 09:29
  

“你的案件已移送我们审理,现在,我们代表组织告诉你,你除了自己进行申辩外,还可以聘请一至两名党员帮助你进行申辩,这是你的权利。”2007年5月的一天,当孝南区纪委案件审理室的工作人员向违纪案件当事人告知这一情况时,在场所有人员都感受到了一种新的变化。而按常规,违犯党纪的案件移送审理后,除案件审理人员进行内部审理外,外部人员不得参与其中,现在,这个常规被打破了。

打破这个常规的是一种被称为案件审理助辩制的新的党纪案件审理办法。按照这个办法,孝南区纪委在案件审理环节全面实施了这种新的程序。区纪委明确规定,凡通过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审理的自办党纪案件,只要符合可以聘请助辩人的条件,一律按照这个新的程序进行案件审理。案件移交审理时,审理人员要及时告知被审理人相关权利义务,送达《聘请助辩人告知书》。年初以来,孝南区纪委审理的5件案件,除1件是司法机关移交的外,有4件履行了告知程序。这4件中,有2件被审理人申请聘请了助辩人进行了公开助辩。

实行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使原来隐秘的案件审理工作变得公开、透明,其公正性更有保障。今年8月和9月,区纪委审理的2件党纪案件,被审理人聘请助辩人后,在实施助辩前,助辩人按规定到区纪委阅看了被审理人谈话笔录,了解了相关案件证据材料,与被审理人进行了谈话,了解案情。同时,向区纪委审理人员咨询了与案件相关的政策法规。除了涉密的部分材料外,助辩人如审理人员一样对案卷材料进行查阅,掌握了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案件的有关情况都公开展示在大家的眼前,一切都显得透明,较之以前的闭门审案,当事人觉得现在的做法更加公正合理。

实施案件审理助辩,被审理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保障。今年区纪委审理一起基层财政人员违反财经纪律案时,助辩人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出被审理人有主动交待违纪事实,积极退款等减轻处分情节。在核实了相关证据后,审理人员对助辩人的意见当场采纳,案件在提交区纪委常委会讨论时,最终按减轻处分对审理人进行了恰当处理。在审理另一起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失职渎职案时,助辩人通过询问当事人得知,被审理人在案件调查阶段,积极协助调查人员做好其他违纪人员的思想工作,让其他违纪人及时退出了违纪款项,而这一情况在案卷材料中没有体现出来,审理人员初审时也不知情。助辩人在助辩时提出这一问题后,审理时,审理人员请调查人员就此进行说明,之后确认了助辩人提出的以上事实,并采纳了助辩人关于被审理人有从轻处分情节的助辩意见。最终该案违纪人被从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通过实行案件审理助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地得到了维护。(孝南区纪委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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